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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電動自行車如此停放、充電將受罰,消防專業人士解讀新規
6月25日,應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最高可處以10000元罰款。日前,記者采訪了消防專業人士,對此新規進行了解讀。
首先,什么是“高層民用建筑”?
依據《規定》,高層民用建筑包括了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前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后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公寓、辦公、商業、體育、醫療建筑等。
“低于這兩個高度的建筑不應被稱為高層民用建筑,不在此次《規定》范圍。”北京市大興區消防救援支隊新聞宣傳科科長劉丙濤說。
其次,什么情形下應當處罰?
劉丙濤說,《規定》比較清晰地規定了電動自行車在什么地方停放和充電的行為將受到處罰,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改正”四個字。“一般情況下,當執法人員初次檢查發現違規停放和充電行為時,會要求單位和個人立即改正,并在《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上簽字。如果復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沒有改正,那么就會觸發處罰機制。”
劉丙濤說,《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與之類似的規定,對于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行為,將被處以罰款。
第三,誰來罰,罰多少?
《規定》明確,由消防救援機構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進行處罰: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劉丙濤說,“也就是說,違反《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行為,最高可被處以10000元罰款。”
第四,物業單位應承擔哪些職責?
《規定》第十條提到,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規定》是否能徹底堵住電動車進樓入戶的漏洞?
劉丙濤說,對于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和充電的行為,此前公安部2017年曾下發《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規定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但此通告對于如何處罰并未做明確說明。”
數據顯示,電動自行車火災致人員傷亡的,有90%是因將其置于門廳、過道或樓梯間等部位。“《規定》明確了如何處罰的問題,將為執法人員提供法規依據和威懾力,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違規停放和充電行為的發生。”劉丙濤說。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并未規定電動自行車不可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室(戶)內停放或者充電,對于電動自行車進電梯、進樓的行為同樣未做規定。”劉丙濤說,“無論是單位或個人都要意識到,只要將電動自行車推回室內家中,就有發生火災的風險,尤其是劣質、改裝的電池,就是一顆‘不定時炸彈’!”
第六,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充電場所如何建設?
《規定》第三十七條提到,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電動自行車火災隱患治理非一日之功,也非單一部門的職責,需要各方通力合作,疏堵結合,標本兼治。”劉丙濤說。